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提出申请时,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公司章程;
④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⑤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⑥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⑧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⑩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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