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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

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发布时间:2011-10-20 15:01:00

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2010-12-30 11:35:36 人气: 771 来源:青岛会计公司


(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及含义:

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将出口货物已承担或应承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退还或免征。

它是国家鼓励出口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制度,通过对出口货物实施退(免)税,可以降低我国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含义:

1、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退还给企业,使出口货物为零税负。

2、出口货物免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

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有:

1、报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集团)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2、经营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并由委托方承担出口盈亏的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4、特准退税企业:如购买国产设备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1、出口退税货物范围:

一般地讲,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报退税。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生产性出口企业必须是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及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视同自产货物是

(一)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产品。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的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程序上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a、委托方采购并提供原材料,b、委托方支付加工费,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收回产成品。

货物范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处理:委托加工产品的财务处理必须规范。企业交付受托方加工的材料和支付给受托方加工费必须通过“委托加工产品”科目核算。

2)必须是财务上已做销售的货物。

非销售性的样品、宣传品;援外出口货物不予办理退税。也就是说,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方可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

3)必须是报关离境并已收汇核销的货物。

2、出口免税货物的范围:

部分出口贸易方式及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则出口后不享受退税。生产企业出口免税货物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或享受出口退税,应列入成本。生产环节免税的货物有:

1)、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②、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③、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所含的进项税客不得抵扣或退税,列入生产成本。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未审批前的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免、抵、退”和退税)

3、不予退(免)税货物范围:

1)原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

2)“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涉及骗税的出口货物在未查清有关税收情况之前或查实上道环节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

3)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除下述12类特准退税货物外,均不得退税。

4)外贸企业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免税农产品出口不予办理退税。

5)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货物,出口后不予办理退税。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种和税率:

税种:增值税,消费税。

税率: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企业出口货物按多少的税率进行退税。出口货物退税率并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国家出口形势的需要进行调整。(目前一般产品按13%,农业产品5%、小规模按6%。)

(五)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通常有两种结算价格,即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离岸价(也称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为条件的成交价格。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之外买方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离岸价。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应以该项货物远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若货物在内地起运,则从内地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运费应予扣除。到岸价是指以运达外商指定目的港作为条件的成交价格,即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采用离岸价结算的,其本身体现的就是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在财务上也以此作为销售依据。采用到岸价结算的,因其价格中含运、保费,属非货物价格,不是属于本企业销售收入。所以,不论采用哪一种结算价格,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计税依据一律为离岸价。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在企业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扣除实际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既不能确定价格类别也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或按出口金额的95%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

1、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分为“先征后退”税办法和“免、抵、退”税办法。

“先征后退”税办法是指出口货物在销售环节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纳税,单证齐全后再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应纳增值税;“抵”税,是指对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报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计算办法: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经营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X(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出口企业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当期应退增值税、应免抵的增值税、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增值税。

应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退税率

应免抵税额=应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下面分四种情况来计算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额:

1)    当期应纳增值税>0,即月末无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则:

a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率)

b 当期应退税额 =0

c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2)    当期应纳税额<0,即月末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大于50%,且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则: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3)    当期应纳税额<0,即月末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的比例大于50%,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则:

a、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率)

b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c、当期应免抵税额=0

d、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4)    当期应纳税额<0,即月末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且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小于50%,则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退税率)

b、当期应退税额 =0

c、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d、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出口贸易方式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特殊贸易

加工贸易包括进料加工贸易和来料加工贸易。

1)“进料加工”是指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经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的一种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企业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时,海关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之前,须先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主管退税机关逐笔登记并留存备案,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印章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对事先未到主管退税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均按一般贸易方式办理征、退税手续。

2)来料加工方式是加工贸易中的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或提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加工成品后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1)是否支付外汇,(2)是否一定出口给供货商,(3)加工费的税收管理的区别。A、对进料加工,经批准可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的增值额予以退(免)税。B、对来料加工,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原辅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退税,列入生产成本。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不直接出口,而是结转销售给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结转的环节可以是多道,每道结转销售的企业可以是多个。它是加工贸易加工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是加工贸易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目前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海关的规定与税务部门的规定发生矛盾。按照海关的规定,加工贸易从境外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销售加工的产品如向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对结转产品海关可继续保税;税务部门对结转产品没有相应的免税或退税相配套规定,按现有的规定,这种情况是属于内销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征税的结果是不仅征收了加工环节的增值税,还补征了进口料件的增值税,海关保税就无法实行。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过多次研究,由于各有关方面认识不尽统一,深加工结转的税收问题一直没有落实。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采取了免税或挂账处理,个别地方按征税处理。

根据浙国税进[2005]12号文件,我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按以下办法办理:1、出口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环节将不予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出口企业凡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与其它经营业务分开核算。

三、“免、抵、退”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一)免抵退税政策的基本内容(前面已讲,这里不再重复)

(二)出口退税企业基本业务知识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永康市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1)、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在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表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c、外贸部门签发的对外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复印件;

d、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

e、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f、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g、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若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手续的企业发生有关内容变更时应按规定向税源管理三科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发生首笔货物出口业务前,应向税源管理三科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3、发生首笔货物出口业务的当月,应确定本企业当年度采用的汇率方法(当月首天中间汇率或当天中间汇率,一般采用当月首天中间汇率),并向税源管理三科报送备案,汇率可向开户银行咨询取得;

4、发生首笔货物出口业务后,应复印头次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送税源管理三科作为头次出口业务备案,备案时随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5、当月发生出口货物应在当月按时间、号码顺序、及时开具出口发票,不能颠倒,发票开具时间不得迟于报关单报关时间;所有发票联次应一次填开,不能分联、填开,否则不予办理退税;发票上应注明开具时间、成交方式(如:FOB价、CIF价或C&F价),不能手工开具,用英文和中文同时开具。

6、生产企业发生货物出口业务后,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开票入帐,并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内销业务收入”和“自营出口业务收入”二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外销销售额按出口货物离岸价直接乘以当月的汇率计算;以离岸价(FOB价)成交开票的,离岸价以发票上注明的为准(一般和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相同),以其他价格(如CIF价或C&F价)成交开具发票的,报关单上有注明离岸价的,以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入帐,无法确定离岸价的,以成交价的95%作为离岸价,有关离岸价数据可以通过口岸电子系统查询,并在纳税申报期内向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手续,未按照规定及时入帐并办理免抵退手续的,我局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加收滞纳金。实际离岸价和上述方法计算有差额的,可计入产品销售费用。

7、货物出口后,应在报关出口后的90日内收齐有关单证并向国税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对于核销单可以延长到180日提供的,应向国税部门申请备案(指远期收汇);如在90日内无法收回报关单的,应在90日内向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超过90日未申报又未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的,企业应视同内销货物自行计算征税。不及时转内销补税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会计处理,转内销补税时:

(1)当年度补税

a、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业务收入

b、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如是跨年度补税,会计分录为: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自营出口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内销    

b、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关于出口货物退运业务,不论以何种形式退回,都应到税源管理三科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运手续。未办理退运手续的,一律视同内销补征增值税。

关于销售额调整,我们建议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销售额调减或货物退运

1、当年度调整时 a、借: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业务收入

贷:有关科目

b、借:产成品 (有退运业务)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跨年度调整时 a、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科目

b、借:产成品(有退运业务)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c、调整各项基金,借:其他应交款—农村教育费附加

其他应交款——水利建设基金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d、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e、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如余额在借方,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

9、各出口企业应在财务上反映本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免抵退税额, 方法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一个二级科目“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每月,企业计算出免抵退税额:

无退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有退税额时,借: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案例1: 某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18000000元,进项税额3060000元,材料验收入库。当期发生内销收入9500000元(不含税),发生出口货物销售折人民币收入135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13500000×(17%-15%)=270000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9500000×17%-(3060000-270000)=-1175000

出口比例=1350000÷(9500000+13500000)=59%超过50%

免、抵、退税额=13500000×15%=2025000

当期应退税额=1175000

13500000×15%=2025000>1175000

当期出口货物免、抵税额=2025000-1175000=85000

会计分录如下:

①    购进材料,支付货物款时,记作:

借:材料采购 21060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0

②    货物验收入库时,记作:

借:原材料 18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000

贷:材料采购 21060000

③    内销货物,记作:

借:银行存款 111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9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5000

④    自营出口货物,记作:

借: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135000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13500000

⑤    收到外汇时,记作:

借:银行存款 13500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            13500000

⑥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转出,记作:

借:产品销售成本                    2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70000

⑦    申报时,记作: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7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75000

⑧    收到退税款时,记作:

借:银行存款 1175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75000

⑨    结转免、抵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增值税)8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850000

案例2: 某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当期内销色织布150万元(不含税),同期出口至日本一批服装,离岸价为30万美元(汇率8.3),当期从国内购入原材料351万元(含税),辅料11.7万元(含税),从国外免税进口材料8万美元(汇率8.3)。上月留抵税额10万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

①    、国内采购原辅材料时,记作:

借:材料采购 3627000

贷:银行存款                        3627000

②、货物验收入库,记作:

借:原材料(辅料) 3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7000

贷:材料采购 3627000

③    、料件时,记作:

借:原材料 664000(80000×8.3)

贷:银行存款                                664000

生产企业取得《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后,在会计核算上不作账务处理。

④    、销售内销货物时,记作:

借:应收账款等 175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⑤    、自营出口自产货物,记作: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90000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2490000

⑥    、收到外汇款,记作:

借:银行存款 2490000

贷:应收外汇账款         2490000

⑦    、当期不予抵扣退税的税额结转到产品销售成本,记作:

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300000×8.3×(17%-15%)-80000×8.3×(17%-15%)

=49800-13280=36520

应纳税额=1500000×17%-510000+[300000×8.3×(17%-15%)-80000×8.3×(17%, -15%)]-17000-100000=255000-510000+(4980-13280)-17000-100000=-335480

免、抵、退税额=(300000×8.3-80000×8.3)15%=273900

当期出口比例=(300000×8.3-80000×8.3)÷[1500000+(300000×8.3-80000×8.3)]=(1826000÷3326000)×100%=54.9%.>50%

当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免抵退税额(335480>27390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273900元

当期应免抵税额=0

:产品销售成本                                            3652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520

⑧    、计提应收出口退税时,记作: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73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3900

⑨    、收到退税款时,记作:

借:银行存款 2739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273900

本月留抵:335480-273900=61580元

10、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会计核算

1)购进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出口商品

经营费用

应交税金 ——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

2)商品出口

借:应收外汇帐款---原币、人民币

贷:自营出口销售收入--XX商品—人民币

3)结转销售进价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库存出口商品——XX商品

4)出口收汇

借: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

银行存款—XX银行

贷:应收外汇账款——原币、人民币

5)支付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

借:出口销售收入

贷:银行存款

6)支付国内费用

借:经营费用—运杂费

管理费用—邮电费

贷:银行存款

7)出口销售退回

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XX商品

贷:应收外汇帐款—原币—地区客户

借:库存出口商品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XX商品

若退回货物转作内销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出口退税(按退税率计算)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

8)出口货物申请办理退税业务的帐务处理

a、申报退税时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b、结转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的税额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c、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d、 已办理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关或退运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贷: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按征退徒率之差计算)

银行存款

9)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核算

a、报关进口料件

借:材料物资—进料加工

货:应付外汇帐款(或银行存款)

b、作价加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其他销售收入—进口料件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结转作价加工材料成本

借:其他销售成本—进口料件

贷:材料物资—进料加工

d、收回加工成本

借:库存出口商品—XX商品(含加工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出口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按规定计算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复出口货物增专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进口科件的销售金额)×征退率之差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f、作价加工复出口

当期应退增值税=复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X退税率-进口料件销售金额X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g、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10)委托加工形式复出出货物

a、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申报的应退税款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应退增值税=复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进口料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当期应退消费税=复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消费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营出口销售成本(消费税)

b、出口企业申报复出口货物退税手续后,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

当期不予退税的税额=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复出口货物征税率-退税率)

借:自营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特别规定

(一)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起实行12个月的审核监管期。按月计算免、抵、退税额。从第13个月开始,如果无其他异常情况一次性退还。

(二)根据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及省局、金华国税局的有关规定,新成立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其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含)的,若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根据浙国税进[2006]10号文件的批复,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上报市地级国税务局复审,市地国家税务局于每用8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按月办理免、抵、退税汇总表>>上报省局批准,经省局批准后,方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根据浙国税进[2006]10号文件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批复的通知,由市地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四)审核单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a、   检查核销单、报关单的有关印章是否齐全:核销单上有四个章,即国家外汇管理局监制章,出口企业公章是(骑缝章)、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海关验讫章(骑缝章)、当地外汇管理单位的收汇核销章;如缺少上述印章,应马上退回有关单位补盖公章,如核销单上有关单位公章盖偏,请及时复印核销单存根附在核销单退税联后面。

b、   检查“两单一票”之间的内容是否符合退税要求。(1)、核销单上的栏目是否填写齐全;(2)核销单、报关单、发票上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成交价格是否一致;(3)核销单上的报关单号是否和报关单编号一致;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是否和核销单上的编号一致。(4)发票上企业外销法人章、销售收入章是否已加盖,销售收入、离岸价、入帐凭证号码是否已填全。

(五)机关对申报的退税单证做“撤单”、“不予退税”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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